核心提示:单纯转账“520”不违背公序良俗。
案情:
1、原告郝某与第三人张某系夫妻关系,朱某为被告。
2、2014年起,郝某、张某、朱某以及曹某、吴某等人组建了乐队,郝某是电子琴手,张某吹唢呐、弹琴,朱某唱歌、主持。
3、2015年至2024年,张某和朱某之间存在数笔微信转账、红包经济往来,其中2018年至2024年,张某向朱某转账“520”“1314”等14笔,朱某收款8笔;2017年至2024年,张某向朱某另一账户转账“520”“1314”等23笔,朱某收款16笔。双方均认可转账包括部分劳务费、借贷。
4、郝某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朱某和张某说:“我是想彻彻底底,和你就不来不联系了嘛……” 张:“那就邓某知道咱俩关系了?”朱:“知道呢。”张:“十来年了,你还不给人家承认。”朱:“那我们从你的意思从认识就开始了?”张:“你说多少年?九年应该有了。”朱:“一年半。”
5、郝某认为,朱某与张某系情侣关系,请求判令朱某返还124572.22元、承担精神损失费10000元。张某认可该主张。
6、朱某提供证据称,张某向乐队曹某、吴某支付劳务费时,多次采用“520”的特殊金额,如2018年5月6日、2021年9月17日各支付给曹某520元,2018年3月8日、2018年8月16日、2018年9月20日各支付给吴某520元,此类数字在乐队行业中被普遍用于凑整结算。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仅依据特殊金额的转账认定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显有不妥。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组建乐队以赚取收入,双方之间存在支付劳务费、借贷的经济往来,原告未能提供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银川中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郝某和张某系夫妻,二人与朱某等人共同组建乐队,承担不同事务。基于上述事实,在无其他直接有力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郝某仅以“520”“1314”特殊金额转账记录和通话录音主张不正当关系存在,难以认定其完成举证责任;且张某与乐队内其他成员同样存在“520”特殊金额的经济往来。故维持原判。
笔者分析:
本案中原告主张第三人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构成违反公序良俗情形的证据不足。即使双方经常转账“520”“1314”,该单纯的转账行为也不能直接认定为赠与关系,每笔转账都有可能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根据双方的身份地位、经济状况、资金用途和其他事实来审查法律关系,如果有更直接、更明显、更强有力的证据确定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则可以初步认定为赠与关系。当然,在双方往来频繁的情况下,特殊数字的转账比例较小时,也不一定应当返还。
案例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3630号(2025年11月4日判决)